如何申报《考古调查、勘探项目》
一、办理条件
1、建设单位可以在规划范围内采用分块申报的方式,建设单位申报地块应完成征地和建筑的拆迁,不能有密集植被、建筑基础、建筑垃圾、硬化地面等有碍考古勘探的堆积物;同时不能有不可移动的民用、国防设施,以及未迁移的现代墓葬。
2、如地下有防空洞、隧道、给排水设施、水塘、水流区域、人工引水设施、河道及挂牌古树等对考古勘探有影响的区域,应在申报时标注出位置和面积。
3、原则上要求项目整体申报。如特殊原因采取部分地块申报的,考古单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后出具勘探报告将注明为该建设项目的部分报告,注明勘探面积、四至范围并附图并签署补充协议。该项目其他地块在其具备条件后另行申报。如不依法申报,文物行政部门将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4、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予受理。
5、因甲方原因未能在5个工作日完成现场调查的将不予受理。
6、自受理后三个月内因申报方原因(未完成清理、拆迁、合同签订等)导致未能完成考古工作的,待具备考古勘探条件后另行申报,也可按申报方清理进度,局部完成清理后分地块申报。
二、申请材料
1、考古调查、勘探项目申请函(建设单位自行申报项目规划范围内已完成拆迁、具备考古条件的地块范围和面积。原则上要求项目整体申报,如特殊原因可先行申报具备条件的地块且原则上该地块不应小于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五分之一,国家重点工程、特大工程等除外。如因拆迁进度问题自行拆分地块,申报项目名称应为“XXXXX项目(自行拆分地块一)”)
2、具备以下材料可提供,作为进行考古勘探的面积、范围、权属的参考资料:有效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或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或钉桩报告(复印件1份)或政府文件(复印件1份)
3、项目平面图(比例尺为1:2000或1:500;并提供CAD电子版,图中需准确标注项目范围四至的GPS坐标;加盖申请单位公章)(1份)
4、(1)用地范围地下管线分布图(加盖申请单位公章)(1份)(2)地下管线承诺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1份)
5、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告知书(原件1份)
6、现场照片(表现项目现场状况,多角度拍摄,不少于6张纸质版照片;加盖申请单位公章)(1份)
以上所需材料请准备盖章扫描版本(PDF),和申请书面材料一并提交。
附件-申请材料1
项目考古调查勘探项目申请
XX市文物局:
由我单位负责实施的XX项目,现场已完成拆迁征地等工作,土地平整,基本具备现场考古调查勘探条件,现依法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四至范围:
总用地面积: 公顷
建设方名称:
建设方地址:
固定电话:
传真: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申请材料4
项目地下管线承诺书
XX市文物局:
因我方无法准确向贵单位提供XX项目地下管线图、地下隐蔽设施图,由此引起的一切相关后果和责任(包括并不局限于损害赔偿责任),均由我方负责。
特此承诺。
公司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申请材料5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告知书
XX(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规划、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文件,你单位负责的XXXXX工程,实施前应事先委托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一、该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
旧城之内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
旧城之外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申报材料和要求
具体事宜由你单位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办理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四层B岛文物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7:00
联系电话:010-89150657;010-89150760
三、现场实施条件要求
(一)建设项目具备开展考古勘探的基本条件:
1、土地权属明确,有明确的规划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已完成相关拆迁工作;
2、地表建筑垃圾、渣土已清理,地面原建筑基础已清理,适合人工开展考古勘探工作;
3、能够提供地下管线准确情况及位置图纸(比例尺为1:500、1:2000或者1:10000);
4、建设方已书面申请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获得文物部门同意受理的意见;
5、建设方已与考古调查勘探承担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并按协议要求拨付工作经费。
(二)存在以下情况将导致考古勘探无法正常开展:
1、地面建筑尚未完成拆迁;
2、地表建筑虽已拆除,建筑基础依然保留;
3、地表有建筑垃圾、渣土、硬化地面和大量堆积物;
4、地下有防空洞、隧道或排水设施等;
5、地表存在水塘、水流区域、人工引水设施等;
6、河道附近有河卵石或沙滩堆积区;
7、地下水位较高;
8、地表有密集、高大植被,如果树、农作物等,导致考古勘探无法进行;
9、地表有需要保护、不能移动的古树,建设方尚未协调解决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0、地下有各种在用管线(包括但不限于国防线缆,石油和天然气管线,通讯、水、热力、电力管线),建设方无法提供管线准确位置图;
11、地下或地面有涉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方尚未提前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处置方式;
12、地表有不可移动的民用、国防设施,如高压线路基座、航空导航、大地测量设施等,建设方尚未协调解决并采取相应的保护设施;
13、地表或地下有明确认领人的现代墓葬,建设方尚未协调解决迁移问题;
14、因雨雪等天气条件,地面有积水或积雪,地表不具备考古勘探条件;
15、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勘探区域有冻土层,不能进行考古勘探;
16、建设方未完成土地征购,原土地方阻拦考古勘探进行。
四、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时限说明
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落实的情况下,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时限按照每一万平方米七个工作日计算,除雨雪、冰冻等特殊情况外,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五、工作经费要求及预算定额
1、文物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应依法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由建设方与承担单位签订工作协议。
2、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执行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发布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备注:
1、根据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发现文物的,将依法由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发掘,并由文物局行政部门与建设单位商定保护措施,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2、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考古发掘单位出具的是否具备入市交易条件的意见,将作为土地入市交易的依据之一。
3、如工程紧急确需在冬季进行考古勘探,由建设方负责冻土层的清理。
4、如因建设方未提供准确管线位置图造成考古勘探过程中发生地下管线受损等情况,由建设方承担相应责任。
5、如因建设方原因或发生其它有碍于考古调查勘探正常开展的情况,导致现场考古勘探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所发生的损失由建设方承担,所耽搁的工作时间不计入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时间内。